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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時間:2016-02-04 文章來源: 瀏覽次數:3108 |
寫在前面: 即將施行的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會否為公家號敲響“喪鐘”? 這個題目不能一概而論,既要看公家號運營的內容情況,也要看公家號運營的模式,更要看公家號平臺后續(xù)的資質申辦情況。 良多時候,人不是被別人打敗,而是被自己嚇死的。 當然,我們也必需看到,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對網絡出版服務、網絡出版內容以及網絡出版治理等明確或細化了詳細細則。 文/李俊慧(微信公家號:lijunhui0507) “3月10日”。 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、產業(yè)和信息化部共同修訂后的《網絡出版服務治理劃定》(以下簡稱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)將正式施行。 這部前身名為《互聯(lián)網出版治理暫行劃定》(以下簡稱“網絡出版暫行劃定”)制定于2002年的網絡出版治理部分規(guī)章,在歷經10多年后首度迎來“大修”。 原本是結合我國互聯(lián)網出版服務現狀,“與時俱進”的從“暫定”進級為正式劃定的部分規(guī)章修訂,卻被良多人斷章取義做了“誤讀”或“誤解”。 有人說,網絡出版新規(guī)將給新媒體或自媒體帶來“地震”,還有人說,這只是“一個形式”,處理不處理自媒體要看“導向”。 那么,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較過去的暫行劃定,到底做了那些修訂?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的規(guī)范對象到底是誰?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對新媒體或自媒體又意味著什么?
看點一:章節(jié)條款大幅“擴容”。2002年“網絡出版暫行劃定”全文3071字、共五章三十條,而即將正式施行的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全文8526字、共七章六十一條。 從篇幅上看,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較“網絡出版暫行劃定”,字數增加了178%,條款增加了103%,章節(jié)也增加了40%。 看點二:監(jiān)管的是“出版行為”。從內容上看,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的監(jiān)管對象從“互聯(lián)網出版流動”變更為“網絡出版服務”。應該說,從“流動”到“服務”的變化,措辭或用語更符合實際,指代也更加正確。 按照“網絡出版暫行劃定”的劃定,所謂“互聯(lián)網出版”,“是指互聯(lián)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(chuàng)作或他人創(chuàng)作的作品經由選擇和編纂加工,登載在互聯(lián)網上或者通過互聯(lián)網發(fā)送到用戶端,供公家瀏覽、閱讀、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。” 而按照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的劃定,所謂“網絡出版服務”,“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家提供網絡出版物。” 換言之,不論是“網絡出版暫行劃定”,仍是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,監(jiān)管的對象一直都是“網絡出版行為”,包括但不限于提供“瀏覽、下載”等在線傳播服務,而不是內容創(chuàng)作或文章撰寫。 簡樸說,良多注冊了一個公家號、對外號稱“自媒體”的作者,對于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對自身影響的評估或理解,存在良多曲解(來自微信公家號:lijunhui0507)。 看點三:首度界定“網絡出版物”。與“網絡出版暫行劃定”比擬,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對“網絡出版物”做了專門界定,“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家提供的,具有編纂、制作、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數字化作品”。 此前,“網絡出版暫行劃定”未單獨提出“網絡出版物”的概念,而是將作為作品范圍或界定放在“互聯(lián)網出版”定義中。 但是,不論是“網絡出版暫行劃定”,仍是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,都對出版對象做了限定或要求,即需要“具有編纂、制作、加工等出版特征”。 看點四:新舊規(guī)均施行“牌照制”。而從治理方式來看,不論是“網絡出版暫行劃定”, 仍是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,都延續(xù)了“牌照制”,言下之意則是有“數目控制”的含義。 2002年的“網絡出版暫行劃定”劃定,從事互聯(lián)網出版流動,必需經由批準。未經批準,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展互聯(lián)網出版流動。 而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則劃定,從事網絡出版服務,必需依法經由出版行政主管部分批準,取得《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》。 看點五:明確服務器境內放置要求。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第八條劃定,圖書、音像、電子、報紙、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前提中,首度明確要求具備“網站域名、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出版平臺”和“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需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”等前提。 看點六:內部治理軌制更加嚴格。2002年的“網絡出版暫行劃定”第二十一條劃定“互聯(lián)網出版機構應當實行編纂責任軌制,必需有專門的編纂職員對出版內容進行審查,保障互聯(lián)網出版內容的正當性。 而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第二十三條劃定,“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編纂責任軌制,保障網絡出版物內容正當。”、“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出版物內容審核責任軌制、責任編纂軌制、責任校對軌制等治理軌制,保障網絡出版物出版質量。” 顯然,除去編纂責任制外,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進一步細化明確了“內容審核責任制”和“責任校對制”等內部治理軌制。 看點七:違規(guī)處罰尺度全面晉升。2002年的“網絡出版暫行劃定”的違規(guī)處罰尺度分為多檔,確定金額類“最低5000元,最高5萬元”以及違法所得倍數類“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,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;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,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”。 而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的違法處罰力度則大幅上升,處罰尺度同一為“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,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;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,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”。 此外,“網絡出版暫行劃定”還確立了“網絡出版物實行標識治理”、“監(jiān)視治理實行屬地治理原則”以及“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年度核驗軌制”等機制。 簡樸說,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劍指或治理的對象是“平臺”,而非作者個體;針對的是“互聯(lián)網出版行為”,而非內容創(chuàng)作過程;規(guī)范的是“出版物”性質或形式的作品而非所有作品,好比網絡文學作品(電子書、電子刊、電子報等形式)、網絡游戲作品等等。 常見的還包括:提供電子書下載、在線瀏覽的網站或APP,好比類似出發(fā)點中文網之類的,提供電子期刊、報紙下載、在線瀏覽的網站或APP,好比這些出版社、報社等,提供游戲作品的,好比暢游等大多數游戲廠商。
普通自媒體創(chuàng)作或撰寫的文章,治理或維護的公家號,假如落入網絡出版物治理范圍,那么,治理義務相對方也是騰訊等公家號平臺,而非直接的公家號運營者,需要取得許可或拿到牌照的是這些平臺,而非公家號運營者或作者。 當然,對于作品內容審查要求,不論是2002年的“網絡出版暫行劃定”,抑或是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,都是一脈相承的,都圈定了違法內容邊界。 而這些違法內容的范圍或邊界,也是各類互聯(lián)網治理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共性要求或通行做法,而非個性要求。 至于良多人擔心的“言論自由收到限制”,則應該是“誤讀”。由于“網絡出版新規(guī)”的上位法是行政法規(guī)《出版治理條例》,而《出版治理條例》的上位法則是《憲法》。 其中,《出版治理條例》第五條劃定,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,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。”
當然,在實踐中,如何區(qū)分網絡文化經營服務和網絡出版服務,可能還需要有關部分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說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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